| 1 | 建築地點:大城鄉上豐段990、1014、1015、1016、1017、1018、1019地號,基地面積合計10156㎡ ,退縮地面積588.74㎡,其他面積9567.26㎡,建築面積、總樓地板面積計778.78㎡,1幢1棟地上1層 |
| 2 | 構造為R.C水泥柱鋼骨造。 |
| 3 | 本執照係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2月20日府農畜字第1120446111號許可函核發執照,請依上開號函內容使用,如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建築執照部分將依內政部94年12月8日台內營字第0940011948號函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廢止。 |
| 4 | 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2月20日府農畜字第1120446111號函說明七:「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規定:前條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 |
| 5 | 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賸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爰此,本案申請之畜牧設施若基於建築之必要而需填土...,另填土來源不得違反上開條例之規定。 |
| 6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而肇至他人財產損失時,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 7 | 開工前應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及向環保局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
| 8 | 請依建築法第53條至第69條規定辦理施工,工程施工中,應遵守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以免影響排水功能造成淹水及維護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