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申請建築用途為【廠房(C2)、店鋪(G3)】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建築法處罰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2 | 並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乙種建築用地(九)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一、經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管制標準之製造加工業。二、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一一.二五瓩。但空調冷氣設備不在此限。 |
| 3 | 承上,三、作業廠房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規定辦理。 |
| 4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5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並向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
| 6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7 | 請依建築法第53條至第69條規定辦理施工,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