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拆除地點﹕ |
| 2 | (一)地號:彰化縣埤頭鄉稻香段178、179、179-1、179-2、180、183、184、185、200地號等9筆土地。 |
| 3 | (二)拆除物地址:彰化縣埤頭鄉崙腳村5鄰和平路162號。 |
| 4 | (三)拆除物概要:拆除(73)埤鄉全建字第838號埤頭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證明面積276.16㎡,拆除賸餘土石方153.72立方公尺。 |
| 5 | 拆除工程中如有產生營建廢棄物應逕至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申報,於剩餘土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所建設課加蓋序號章; |
| 6 | 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所出具收容同意文件後始得動工,並於申報竣工時檢附已申報進場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請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另於申報竣工時,檢附車輛前中後照片及車牌等。 |
| 7 | 本案竣工期限為開工日起6個月,請依建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 8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並向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
| 9 | 工程施工中,應遵守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以免影響排水功能造成淹水及維護之責任。 |
| 10 | 另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本所僅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肇致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由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