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依據(110)溪鄉建字第0005253號使用執照辦理(部分)拆除。 |
| 2 | 原核准建築面積為603.36㎡,本次申請拆除面積為180㎡,拆除後剩餘建築面積為423.36㎡。 |
| 3 | 原核准鴨舍(A)面積為543.36㎡,本次申請拆除面積為120㎡,拆除後剩餘鴨舍(A)面積為423.36㎡。 |
| 4 | 原核准倉儲設施(B)面積為30㎡,本次申請拆除面積為30㎡,拆除後剩餘倉儲設施(B)面積為0㎡。 |
| 5 | 原核准堆肥舍(C)面積為30㎡,本次申請拆除面積為30㎡,拆除後剩餘堆肥舍(C)面積為0㎡。 |
| 6 | 原總工程造價為3,348,500元,拆除後總工程造價為2,358,500元,減少990,000元。 |
| 7 | 原核准其他畜牧設施-空地(E)+(F)面積為192㎡,本次申請拆除面積為96㎡,拆除後剩餘其他畜牧設施-空地(F)面積為96㎡。 |
| 8 | 本工程預計拆除鋼骨、C型鋼、烤漆板等,以上材料均可回收再利用,故無廢棄物產生。 |
| 9 | 拆除物概要:(一)原使用執照(110)溪鄉建字第5253號,建築面積為603.36平方公尺,本次申請拆除面積為180平方公尺,拆除後剩餘建築面積為423.36平方公尺。 |
| 10 | (二)本案建築為鋼骨造,預計拆除鋼骨、C型鋼、烤漆板等,請由合法資源回收場作資源回收處理,無廢棄物產生。 |
| 11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肇致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12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13 | 請確實依拆除計畫書辦理各項交通維持、工安及環境維護工作,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4 | 依建築法第86條,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本案罰款共計新台幣2,000元整(20%*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