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8月25日府農務字第1110317989號函暨114年5月7日府農務字第1140155712號函及容許同意書辦理。 |
| 2 | 原核准建築面積為393.98㎡,變更後建築面積為385.12㎡,面積減少8.86㎡。 |
| 3 | 原核准建築物高度6m、簷高5.9m,變更後建築物高度5.9m、簷高5.75m。 |
| 4 | 原核准建蔽率為48.11%,變更後建蔽率為47.02%,減少1.09%。 |
| 5 | 原核准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面積為393.98㎡、樓層高度為6.38m,變更後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面積為385.12㎡、樓層高度為6.22m,面積減少8.86㎡。 |
| 6 | 原核准車輛運(迴)轉空間面積為172.68㎡,變更後車輛運(迴)轉空間面積為133.9㎡,面積減少38.78㎡。 |
| 7 | 原核准工程造價為2,167,000元,變更後工程造價為2,272,000元,增加105,000元。 |
| 8 | 立面變更。 |
| 9 | 其餘不變。 |
| 10 | 本案領有本府農業處114年5月7日府農務字第1140155712號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變更函,倘該設施未依計畫內容使用,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後,原核准之建造執照亦將一併廢止。 |
| 11 | 設施之使用人不得違反原核定容許使用內容使用,如有違反原核定項目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使用者,本府將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及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處理。 |
| 12 | 施設不可有妨礙交通情事且不得影響及破壞鄰近農地生產環境。 |
| 13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