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依本府111年8月25日府農務字第1110317989號核發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後,依規發給建造執照,倘經廢止該農業設施之許可後,則原核發之建築執照一併廢止。 |
| 2 | 設施之使用人不得違反原核定容許使用內容使用,如有違反原核定項目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使用者,本府將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及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相關規定處理。 |
| 3 | 施設不可有妨礙交通情事且不得影響及破壞鄰近農地生產環境。 |
| 4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5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6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7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8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