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2 | 先行動工罰款6000元 |
| 3 | 請台端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4 | 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5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6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7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8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9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0 | 請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11 | 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