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請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3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4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5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6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治費。 |
| 7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9 | 請於請領使用執照前逕向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請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勘驗合格之「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表」。 |
| 10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11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幼兒園(F3)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2 | 本案係既有園舍擴充,工程完竣後倘向本府教育處申請變更,設施設備之數量及規格,應併同園園舍進行全園檢討,其盥洗設備數量規格、室內外面積及園舍場域對外是否獨立區隔等,攸關後續可增加招收之人數及可否招收2歲專班,屆時本府教育處將以現場設施設備實際施設情形惟準進行審核,請賡續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檢討並設置各項設施設備。 |
| 13 | 併案申請室內裝修,室內裝修申請位置及面積:地上ㄧ層,面積172.54㎡(天花板、分間牆)。 |
| 14 | 本案建築物為擅自建造,應於申報勘驗時,檢附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 |
| 15 | 本案建築物擅自建造,已違反建築法25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1,341,900*0.05=67,095元罰鍰及未依規申報開工、放樣、基礎及屋架勘驗,已違反建築法56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處新臺幣6,000x3=18,000元罰鍰,本案合計罰款67,095+18,000=85,095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