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3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治費。 |
| 5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6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7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8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9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10 | 開工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使用執照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 |
| 11 |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以集中留設為原則,且該空地綠覆率不得低於50%。 |
| 12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一)拆除地號:彰化縣彰化市大埔段503-29地號。門牌:彰化縣彰化市向陽街99巷5、7、9號等3筆。(二)拆除建築物概要:1幢3棟地上1層3戶,拆除面積:481.18㎡(彰化市大埔段6020、6021、6022建號等3筆)。(三)本案原領有82彰工管(使)字第30609、30610、30611號使用執照,併同繳回作廢。(四)本案原領有(106)府建管(拆)字第0358198號拆除執照,因未於期限內開工且已逾有效期限,執照併同繳回作廢。 |
| 13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賸餘土石方數量0立方公尺,於賸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所出具收容同意文件後始得動工,並於申報竣工時檢附已申報進場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本案鋼材料可回收再利用。 |
| 14 | 本案建築物擅自拆除,已違反建築法25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3款處新臺幣15,000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