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特登工廠,先行動工罰款6000元 |
| 3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 現況辦理。 |
| 4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5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6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7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8 | 請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9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申辦工廠登記。 |
| 10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1 |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除既有工廠及相關生產設施外,限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使用。 |
| 12 | 併案辦理室內裝修:地上1層裝修分間牆、天花板樓地板面積82.94㎡。 |
| 13 | 本案依經濟部109年6月2日經授中字第10931301170號之興辦事業計畫同意函之說明二略以:「興辦產業人:培林企業有限公司、邑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坐落:彰化縣永靖鄉新崙子段574(部分使用)、575、577、578、579、580、581、582地號等8筆土地。」,及本府110年3月23日府綠工字第1100097071號函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變更計畫、110年8月25日府綠工字第1100299478號函第二次變更計畫辦理在案。 |
| 14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工廠(C2)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5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16 | 建照申請人注意遵守及督促承攬其各項營造工程之雇主,應依規定為所僱員工申報加保。 |
| 17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18 | 依新崙子段121建號載有:「其他登記事項:使用執照字號:95永鄉建字第2915號」,倘該畜牧設施已拆除,請貴公司逕向永靖鄉公所補辦拆除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