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拆除地點﹕(一)地號:彰化縣大城鄉城潭段1125、1126、1127地號土地。(二)拆除物概要:拆除(87)大鄉建字第4451號建築物面積59.91㎡,水泥柱、水泥板供回收使用,石棉瓦0.36立方公尺及1B磚1.52立方公尺。 |
| 2 | 本案竣工期限為開工日起6個月,請依建築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如遇有石綿建材拆除作業時,應依勞動部「石綿建材拆除作業危害預防指引」辦理。 |
| 3 | 拆除工程中如有產生營建廢棄物應逕至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申報,於剩餘土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所建設課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所出具收容同意文件後始得動工,並於申報竣工時檢附已申報進場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請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
| 4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而肇至他人財產損失時,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 5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並向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工程施工中,應遵守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以免影響排水功能造成淹水及維護之責任。 |
| 6 | 旨案本所僅對臺端提出之書面資料予以備查,若有不實之登載,臺端應付完全法律責任。 |
| 7 | 構造種類:水泥柱板磚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