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建築地點:大城鄉和寮段1520地號等1筆土地,基地面積366㎡,退縮地面積32.18㎡,其他面積333.82㎡,建築面積98.35㎡,總樓地板面積98.35㎡,構造為鋼骨造,1幢1棟地上1層1戶。 |
| 2 | 本案申請建築用途為【工廠(C2)】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建築法處罰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3 | 並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甲種建築用地(十)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一、經環境保護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管制標準之製造加工業。二、動力(含電熱)不得超過一一.二五瓩。但空調冷氣設備不在此限。 |
| 4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而肇至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5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6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並向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
| 7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8 | 本建造執照取得後,請依建築法第53條至第69條規定辦理施工,另依建築法第69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辦理。 |
| 9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無障礙設施設備勘驗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