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建築地點:大城鄉永光段308、309、310、311地號,基地面積合計7178㎡ ,退縮地面積42.23㎡,其他面積7135.77㎡,建築面積、總樓地板面積計5138.16㎡,3幢9棟地上1層,構造為水泥柱造。 |
| 2 | 本執照係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8月1日府農畜字第1120116232號、112年9月11日府農畜字第1120330274號許可函核發執照。 |
| 3 | 承上,請依上開號函內容使用,如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建築執照部分將依內政部94年12月8日台內營字第0940011948號函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廢止。 |
| 4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而肇至他人財產損失時,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 5 | 開工前應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及向環保局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
| 6 | 設施不可有妨礙交通情事且不得影響及破壞鄰近農地生產環境。 |
| 7 | 請依建築法第53條至第69條規定辦理施工,工程施工中,應遵守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以免影響排水功能造成淹水及維護之責任。 |
| 8 | 本案僅就所附之書面文件認定,文件若有偽造不實者,應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代理人併同負連帶責任。 |
| 9 | 併案辦理拆除(112大鄉建字12337A號拆除執照),全部拆除(103)大鄉建字第2539號使用執照,建築物面積1686.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