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建築地點:埤頭鄉稻香段261地號土地,基地面積360.96㎡(土地登記謄本面積)-退縮地面積16.56㎡=其他面積344.4㎡,建築面積194.34㎡,總樓地板面積562.74㎡,1幢6棟地3層6戶,構造為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
| 2 | 本建造執照取得後,請依建築法第53條至第69條規定辦理施工,另依建築法第69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辦理。 |
| 3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並向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申繳空氣污染防制費。 |
| 4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5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6 | 工程施工中,應遵守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以免影響排水功能造成淹水及維護之責任。 |
| 7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8 | 本執照申請住宅(H2),申請使照時應檢附繳交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證明文件,並依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 9 | 另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本所僅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肇致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由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 10 | 本案僅就所附之書面文件認定,文件若有偽造不實者,應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代理人併同負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