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配合本縣「住宅防火對策2.0」政策,起造人於竣工申請使用執照時,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提出本縣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2 | 本案基地A16戶(福鹿段227-6地號)與A15戶(福鹿段227-7地號)、A17戶(福鹿段227-5地號)為共同壁。 |
3 | 本案依彰化縣政府111年6月20日府地用字第1110212295號函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辦理。 |
4 | 本照為第一期開發,依核定土地使用計畫應辦理之公共設施施作義務,應於第二期開發領得使用執照前完成,倘有違反經彰化縣政府廢止土地使用計畫時,本照及後續使用執照失所附麗,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廢止。 |
5 | 本照依據計畫及相關注意事項擬於使用執照核發時加註。 |
6 | 依縣府核定土地使用計畫,倘後續開發行為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辦理,請檢附環評通過文件,或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方得申報開工。 |
7 | 開工前建議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界。 |
8 | 請檢附審驗機關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9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如不慎損壞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修復完畢。 |
10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