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使用執照(75)溪鄉建字第4138號申請拆除,建物地號:溪州鄉仁愛段234地號。 |
| 2 | 本案申請拆除,座落地號:彰化縣溪州鄉仁愛段234地號,有產權拆除面積為114.24㎡,無產權拆除面積為34.12㎡。 |
| 3 | 本案申請拆除,座落地號:彰化縣溪州鄉仁愛段234地號,拆除剩餘土石方為133.13立方公尺運至合法土資源場。 |
| 4 | 本案申請拆除,座落地號:彰化縣溪州鄉仁愛段234地號,拆除烤漆鋼板59.39㎡回收再利用。 |
| 5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肇致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6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拆除營建賸餘土石方數量,於賸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所建設課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7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8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9 | 請確實依拆除計畫書辦理各項交通維持、工安及環境維護工作,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0 | 檢附拆除執照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