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係依據本所​111年7月5日 鹿鎮農字第​1110013532號函附「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核發及111年11月18日鹿鎮農字第1110028969號變更函,請依上開函號容許使用同意書內容使用,如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 |
| 2 | 若經原核准機關廢止許可後,該筆土地應恢復從來使用;另建築執照部分將依內政部94年12月8日台內營字第​0940011948號函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廢止。 |
| 3 | 本案於請領使用執照時需會審農業單位是否依原核准計畫書圖內容興建,經確認符合者,始予核發使用執照。 |
| 4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肇致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5 | 開工前應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境界鑑定及向環保局申繳空污費。 |
| 6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7 | 申報開工時應一併檢附管理機關預先登記備查公文,否則視同未完成開工申報程序。 |
| 8 | 請即攜帶印章、建築規費新台幣1961元整至本所建設觀光課洽領執照及副本申請書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