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執照係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5月16日府農畜字第1110029187號農牧用地做畜牧場登記及主要畜牧設施許可使用,請依上開函號容許使用同意書內容使用,如有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者,若經原核准機關廢止許可後,該筆土地應恢復從來使用。 |
| 2 | 另建築執照部分將依內政部94年12月8日台內營字第0940011948號函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廢止。 |
| 3 | 本案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圖說辦理,變更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暨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9月27日農企字第0940151554號函示不宜編釘及核發門牌。 |
| 4 | 本案於請領使用執照時需會審農業單位是否依原核准計畫書圖內容興建,經確認符合者,始予核發使用執照。 |
| 5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肇致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6 | 開工前應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境界鑑定及向環保局申繳空污費。 |
| 7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9 | 請即攜帶印章、建築規費新台幣22883元整至本府建設觀光課洽領執照及副本申請書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