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基地及其他面積內含保留地面積6.17平方公尺,其為(72)鹿鎮建字第13917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 |
| 2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3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5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6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7 | 依106年6月22日消署預字第1060500767號函規定,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8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拆除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110.89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所建設觀光課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 |
| 9 | 本案取得本鎮鹿雅段929-5號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建築房屋;另取得鹿雅段929-5號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同段915、917(部份)地號同意通行公文函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其私設通路為本鎮鹿雅段924(部分)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黃漢營) |
| 10 | (續上)鹿雅段915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彰化縣、管理者:鹿港鎮公所)、鹿雅段917(部分)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 11 | 按內政部102年2月6日台內營字第1020800210號令規定,本案建築物應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自行開闢完成三點五公尺以上或四公尺以上之施工道路及依實際需要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申請使用執照前應施工完成排水系統,並完成出入通路路面鋪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