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基地及其他面積內含退縮地4.12 平方公尺。 |
2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3 | 申報開工時請檢附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審查收執回條、本縣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年度會員證書影印本及會員。 |
4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5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6 | 私設通路及基地整界線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劃形式分割地號完成。 |
7 | 依106年6月22日消署預字第1060500767號函規定,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辦理;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8 | 本案併案辦理拆除執照,拆除物概要:3幢4 棟地上2層1戶,拆除面積:632.25平方公尺(地政事務所保存登記面積:228.48平方公尺,鹿港鎮振興段459建號),其中1 棟1層1戶領有本所核發之使用執照 (70)彰鹿建字第1302號。 |
9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拆除營建剩餘土石方數301.21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 |
10 | (續上)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11 | 拆除開工前,應檢附拆除施工計畫書。 |
12 | 本案在建期間如需變更設計或變更起造人,請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