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已檢附彰水石字第1120119755號核備函及陞曜公司土石方收容同意書。綁定序號 BTV045、管制編號BWC31145;運送憑證序號112-17829~17852共24車次。(45) |
| 2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3 | 借用中山路9.14公尺寬1公尺 |
| 4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5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6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治費。 |
| 7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8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9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0 | 請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11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拆除地號:彰化縣鹿港鎮景福段844、844-1、845地號等3筆地號土地。 |
| 12 | 拆除建號:彰化縣鹿港鎮景福段4、527建號。 |
| 13 | 拆除地址:彰化縣鹿港鎮中山路240、242號。 |
| 14 | 拆除物概要:1幢1棟地上3層1戶(景福段4建號,面積337.8平方公尺)、1幢1棟地上2層1戶(景福段527建號,面積235.07平方公尺)。 |
| 15 | 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拆除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332.64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16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17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法定空地應優先種植喬木及灌木,並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 |
| 18 | 請依照本府111年12月20日府建新字第1110460041號函核定都市設計審議核定內容施工,涉及變更設計應先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據以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