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3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4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5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6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7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8 | 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 9 | 本案併案辦理基地內無產權圍牆拆除執照:拆除部分圍牆,剩餘1508.41公尺。 |
| 10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剩餘土石方數量7.01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所出具收容同意文件後始得動工,並於申報竣工時檢附已申報進場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