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40H3019798 |
| 3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4 | 已檢附彰水石字第1120265864號核備函及陞曜公司土石方收容同意書。管制編號BWG17409;運送憑證序號112-24999~25020共22車次。(拆99)運送憑證序號112-25021~30006共4986車次。(建100) |
| 5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6 | 先行動工罰款6000元 |
| 7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8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9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0 | 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所開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11 | 開挖地下室營建剩餘土石方69799.46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12 | 本案應依「彰化縣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鑑定單位之鄰房現況調查鑑定報告或監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認定免鑑定說明書。 |
| 13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4 | 應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本府公庫代收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證明文件。 |
| 15 | 本案採現場構築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請於開工前檢附審查合格證明文件,並於使用執照前,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進行滲漏試驗。 |
| 16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17 | 併案申請拆除執照,拆除物概要:3棟地上1層1戶,拆除面積783.26㎡(含無產權、鹿港鎮振興段1-1建號總面積201.29㎡、鹿港鎮振興段1-2建號303.9㎡)。 |
| 18 | 拆除物地址:彰化縣鹿港鎮廖厝巷120之1號。 |
| 19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拆除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308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20 | 鋼材部分運至資源回收場回收再利用。 |
| 21 | 本案已達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依該細則第5條規定:「於設置專用下水道前,應檢附專用下水道規劃及設計圖說等資料,申請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施工;完工後,須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使用。」,請貴公司於建造執照申報開工前,向下水道主管機關辦理專用下水道設置審查,並於使用執照申請時,取得下水道主管機關查驗合格證明。 |
| 22 | 本案樓板衝擊音材質係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第1項第1款第七目規定核准申請在案,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檢附性能許可文件。 |
| 23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24 | 建照申請人注意遵守及督促承攬其各項營造工程之雇主,應依規定為所僱員工申報加保。 |
| 25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