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已檢附彰府水管字第1110489104號核備函及陞曜環保公司土石方收容同意書 |
| 2 | 拆除地點:(一)使用執照號碼:彰化縣埔鹽鄉公所72年7月8日鹽鄉建字第6448號使用執照(正本繳回)。(二)地號:彰化縣埔鹽鄉成功段483、482地號等2筆土地。 |
| 3 | 管制編號BVL16709運送憑證序號112-3776~3787共12車次 |
| 4 | 地址:彰化縣埔鹽鄉號好修村員鹿路二段201號。 |
| 5 | 拆除物概要:1棟地上2層1戶,拆除面積:189.44m2(使用執照登記有180.26m2,未登記部分有9.18m2)。 |
| 6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賸餘土石方數量154.24m3,於賸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所出具收容同意文件後始得動工,並於申報竣工時檢附已申報進場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7 | 案拆除後鋼材等金屬回收再利用。 |
| 8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 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9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 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10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 開工。 |
| 11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12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13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14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5 | 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以集中留設為原則,且綠化面積不得小於其法定空地面之50%。 |
| 16 | 本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11年10月26日農水彰字第1116556397號函同意許可該署彰化管理處埔鹽埤主給15-2渠道兼作架設橋涵使用;於申報開工前,應取得該署查驗完成。 |
| 17 | 應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本府公庫代收公寓大廈公 共基金之證明文件及規約證明文件。 |
| 18 | 本案雨水貯集設施設置於基地內通路下方,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維護。 |
| 19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20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 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21 | 請注意遵守並督促承攬其各項營造工程之雇主,應依規定為所僱員工申報加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