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已檢附彰府水石字第1110507503號剩餘土石方收容核准函 |
| 2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3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4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5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治費。 |
| 6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7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9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10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係店鋪(G3)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1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完成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取得許可證。 |
| 12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 13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4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拆除地點:(一)地號:彰化縣永靖鄉永安段264、264-1、264-2地號等3筆土地。(二)門牌:彰化縣永靖鄉永西村永靖街136、138、140號等3筆。 |
| 15 | 拆除物概要:1幢1棟地上1層3戶,拆除面積:308.52平方公尺。 |
| 16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賸餘土石方數量99.29立方公尺,於賸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所出具收容同意文件後始得動工,並於申報竣工時檢附已申報進場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17 | 本案鋼材料可回收再利用。 |
| 18 | 112.10.26府建管字第1120414358號准予更正備註表第10項:升降設備竣工檢查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