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2 | 請台端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3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4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5 | 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 6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7 | 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所開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8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9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0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11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原領109府建管(使)字第0099287號使用執照申請A棟拆除、B棟保留),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拆除營建賸餘土石方數量22.24立方公尺,於賸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其他金屬材料回收再利用。 |
| 12 | 開挖基礎營建剩餘土石方7491.18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13 | 擅自拆除罰鍰30,0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