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2 | 請台端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3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4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5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6 | 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所開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7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8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9 | 請於請領使用執照前逕向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請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勘驗合格之「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表」。 |
10 | 本案嗣後倘向本處申請增加招收幼兒人數仍應分別依設立時標準及本標準規定通盤檢討全園設施設備,新增之場地務必與既有場地邊界接壤,另請依本標準規定賡續規劃與設置相關設施設備。 |
11 | 111.06.22府建管字第1110229108號准予更正基地面積為262平方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