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3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請於開工前申繳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費。 |
| 5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6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7 | 本案依交通部高速公路中區養護工程分局中華民國111年01月06日中投字第1093662085號函說明二略以:「泰和段263-2、270、270-1、271、272地號等5筆土地非屬袋地,即得通行茄苳路2段565巷,無須再申請袋地通行或於本分局經管土地內提供建築線。」 |
| 8 | 本案建築基地係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111年02月17日府建管字第1110005107號函,以泰和段263-2地號土地供本案作為私設道路使用連接建築線。 |
| 9 | 本案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核准用途為廠房C-2(面積:45.41平方公尺),住宅H-2(面積:204.95平方公尺),合計面積為250.36平方公尺。 |
| 10 | 非供公眾使用之工廠類建築物使用電力(包括電熱)不得超過75千瓦,並請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單位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申辦工廠登記。 |
| 11 | 本案廠房限作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 |
| 12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13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4 | 請注意遵守並督促承攬各項營造工程之雇主,應依規定為所僱員工申報加保。 |
| 15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