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2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3 | 請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5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6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7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9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10 | 請於請領使用執照前逕向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請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勘驗合格之「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表」。 |
| 11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宗教設施(E)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2 | 貴會取得使用執照後,應將產權移轉給宗教設施所有並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府辦理宗教設施登記事宜。 |
| 13 | 本案建築物擅自建造,已違反建築法25條規定,另依本府95年2月27日府建管字第0950038275號函略以:「...其建築物用途屬性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公益者,得據以調降罰鍰額度。」,惟本案尚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茲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230.13(㎡)*5,500*0.05=63,286元罰鍰。 |
| 14 | 未依規申報開工、放樣、基礎及屋架勘驗,已違反建築法56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處新臺幣6,000x4=24,000元罰鍰。 |
| 15 | 應於申報勘驗時,檢附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 |
| 16 | 開工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使用執照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副知水資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