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2 | 請台端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3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4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5 | 開工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使用執照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 |
| 6 | 應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本府公庫代收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證明文件。 |
| 7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8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9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10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 11 |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構造:人行道騎樓地面應高於已完成道路邊界十公分至二十公分,表面平整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並配合道路邊緣人行步道齊平設置, 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依規定留設之無遮簷人行道,表面舖設應平整,不得設有阻礙物。 |
| 12 | 本案雨水儲集滯洪設施設置於A1~A8戶,該設施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維護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