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說明如下:(一)使用執照號碼:本府(109)府建管(使)字第0102801號。(二)建築地址、地號:本縣永靖鄉永安段208地號土地、本縣永靖鄉永西村3鄰永安街152號。 |
| 2 | 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變更內容概要:基地合計面積:原申請為505.86㎡,變更為352.32㎡。法定空地面積:原申請為101.17㎡,變更為 70.46㎡。設計建蔽率:原申請為 52.55%,變更為 75.45%。設計容積率:原申請為104.00%,變更為149.32%。涉綠化、立面(開口)、門窗變更。 |
| 3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4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5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6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7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8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9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 10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1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12 | 請注意遵守並督促承攬其各項營造工程之雇主,應依規定為所雇員工申報加保。 |
| 13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14 | 基地整界線,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劃形式分割地號完成。 |
| 15 | 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完成本府(109)府建管(使)字第0102801號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勘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