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說明如下:(一)使用執照號碼:本縣鹿港鎮公所(92)鹿鎮建字第5656號使用執照。(二)建築地號與地點:本縣鹿港鎮鹿草段576地號土地、本縣鹿港鎮草中里草港巷1弄68號。(三)變更內容概要:地上1層原申請用途為廠房變更為倉庫,及平面隔間變更。 |
| 3 | 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說明如下:(一)使用執照號碼:本縣鹿港鎮公所(94)鹿鎮建字第1526號使用執照。(二)建築地號與地點:本縣鹿港鎮鹿草段581地號土地、本縣鹿港鎮草中里1鄰草港巷1弄58號。(三)變更內容概要:地上1層原申請用途為農舍變更為倉庫,及平面隔間變更。 |
| 4 | 請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5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6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7 | 應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檢附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 |
| 8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9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0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1 | 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本縣鹿港鎮公所(92)鹿鎮建字第5656號、(94)鹿鎮建字第1526號使用執照應併同本案取得消防審查許可文件,始得辦理該使用執照變更事項加註事宜。 |
| 12 | 本案應依核定擴展計畫內容新設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後向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申請工廠變更登記並附記其建築物誤差對照表。 |
| 13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4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15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16 | 擅自建造罰款21萬1,375元(18萬7,375元+6,000元*4次勘驗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