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1110406彰竹國小字第1110001215號公共工程土石方清運核備函 |
| 3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4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5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6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7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9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 10 | 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所開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11 | 請於請領使用執照前逕向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請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勘驗合格之「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表」。 |
| 12 | 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一)使用執照字號:(99)府建管(使)字第217367號。(二)變更內容:分間牆變更,其餘不變。 |
| 13 | 併案辦理拆除(一)全部拆除:(無產權登記建築物)1.拆除物地址:彰化縣竹塘鄉竹政段11地號等21筆土地。2.拆除物概要:拆除面積28.49平方公尺,用途為儲藏室,1幢1棟地上1層。3.構造種類:鋼骨造、鋼筋混凝土造。4.拆除營建賸餘土石方數量36.06立方公尺。 |
| 14 | 部分拆除(一)拆除物地址:彰化縣竹塘鄉竹政段11地號等21筆土地。(二)拆除物概要:拆除部分牆面,其餘不變。(三)構造種類: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四)使用執照字號:(99)府建管(使)字第217367號。(五)拆除營建賸餘土石方數量47.84立方公尺。 |
| 15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拆除營建賸餘土石方數量(36.06+47.84=83.9)83.9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16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