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內含堆肥發酵區,面積1641.7平方公尺(內含污染防治區115.2平方公尺) |
| 2 | 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內含成品處理區,面積751.45平方公尺(內含一層防疫室82.29平方公尺,二層倉儲設施82.29平方公尺) |
| 3 | 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內含原料處理區,面積891.9平方公尺 |
| 4 | 本執照係依據彰化縣政府110年5月21日府農畜字第1100110466、110年11月24日府農畜字第1100371402號函核定之容許使用辦理。 |
| 5 | 請依上開函文內容使用,另,農業(畜牧)設施倘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經廢止農業設施之許可後,原核發之建築執照一併廢止。 |
| 6 | 本案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圖說辦理,變更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
| 7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境界鑑定,道路及水利用地不得使用建築,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治費。 |
| 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9 | 依建築法第27條由芳苑鄉公所代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