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照是依據彰化縣政府109年10月19日府農畜字1090261608號同意容許函核發,如容許函遭到廢止,本照一併廢止。 |
2 | 使用內容說明: |
3 | 乳牛舍3798.61M2、高度4.6M。 |
4 | 管理室(2F)199.3M2、高度3.6M。 |
5 | 搾乳室及儲乳設施(1F)1002.78高度6.95M、(2F)357.6M2高度3.15M、合計1360.38M2。 |
6 | 倉儲設施28M2、高度5M。 |
7 | 防疫消毒設施543.96M2、高度6.95M。 |
8 | 廢水處理設施444.61M2、高度4M。 |
9 | 資料處理室136.65M2、高度3.6M。 |
10 | 檢驗室134.52M2、高度3.6M。 |
11 | 運動場1781.57M2。 |
12 | 雜項工作物:圍牆含大門長度86.66M、高度1.95M、工程造價173300元。 |
13 | 原核准飼料桶(22)1.8*1.8*2=6.48m2.(23)2*2*1=4m2合計10.48m2、變更為項工作物飼料桶。 |
14 | 本照併案辦理拆除執照,拆除營建混合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拆除產出營建混合物數量58.08立方公尺,於營建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所建設課註記序號。 |
15 | 請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出具收容同意書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拆除完竣後請檢附已申報進場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四聯(需全數繳回)向本所申報竣工(本所需上網勾稽)。 |
16 | 原領使用執照號碼:(96)彰福建字第6223號、(100)福鄉建字第0005263號、(102)福鄉建使字第0006307號、(104)福鄉建使字第0003279號、(108)福鄉建使字第0000770號。 |
17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界。 |
1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如不慎損壞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修復完畢。 |
19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