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2 | 請台端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3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4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5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6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7 | 本案建築物應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三面臨計畫道路應自行開闢完成三點五公尺以上或四公尺以上之施工道路及依實際需要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申請使用執照前應施工完成排水系統,並完成出入通路路面鋪設。 |
8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9 | 基地整界線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劃形式分割地號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