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府水管字第1110159472號陞曜公司,管制BUL28766,流向1831-1850,20車 |
| 2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3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4 | 請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5 | 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6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7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9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0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及廠房附屬空間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1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12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申辦工廠登記。 |
| 13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14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完成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取得許可證。 |
| 15 | 本案係本府110年1月21日府地用字第1090367399號函核准之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國土保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案,請貴公司依核定內容使用。 |
| 16 | 土地之使用不得影響既有水路、排水設施;設施不得妨礙鄰近灌排水,搭排或架設版橋,先向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申請許可。 |
| 17 | 本案倘涉及營建工程施作,應於開工前辦理空氣汙染防制費申繳事宜。 |
| 18 | 倘後續營運製程、原料或產品符合行政院環境署「第一至第八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汙染源許可證」相關規定,應取得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設置、操作。 |
| 19 | 倘若日後涉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事業,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
| 20 | 本基地座落一般農業區丁種建築用地,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附表一規定,限作低污染事業使用。 |
| 21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A拆除執照拆除地點:(一)地號:彰化縣秀水鄉復興段622地號土地。(二)拆除物概要:1幢1棟地上1層1戶,拆除面積:2,611.59平方公尺。 |
| 22 | A拆除執照: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賸餘土石方數量164.43立方公尺,於賸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所出具收容同意文件後始得動工,並於申報竣工時檢附已申報進場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本案鋼筋、廢棄金屬、門窗可回收再利用。 |
| 23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B拆除執照拆除地點:(一)地號:彰化縣秀水鄉復興段622地號土地。(二)拆除物概要:1幢1棟地上1層1戶,拆除面積:2060.33平方公尺。 |
| 24 | B拆除執照: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賸餘土石方數量102.12立方公尺,於賸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所出具收容同意文件後始得動工,並於申報竣工時檢附已申報進場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本案鋼筋、廢棄金屬、門窗可回收再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