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3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5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6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7 | 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所開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8 | 請於請領使用執照前逕向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請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勘驗合格之「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表」。 |
| 9 | 開挖地下室營建剩餘土石方16237.01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10 | 地下室開挖部分及地上6樓以上建築物,應依彰化縣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於申報放樣勘驗時一併檢附鑑定單位之鄰房現況調查鑑定報告或監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認定免鑑定說明書。 |
| 11 | 應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本府公庫代收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證明文件。 |
| 12 | 本案採現場構築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請於開工前檢附審查合格證明文件,並於使用執照前,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進行滲漏試驗。 |
| 13 | 請依照本府111年2月23日府建新字第1110044120號函核定都市設計審議核定內容施工,涉及變更設計應先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據以辦理。 |
| 14 | 併案申請室內裝修(一)地下2層,裝修天花板面積為13.47㎡。(二)地下1層,裝修天花板面積為13.47㎡。 |
| 15 | 併案申請室內裝修(一)地上1層,裝修天花板面積為282.32㎡。(二)地上2層,裝修天花板面積為508.41㎡。(三)地上3層,裝修天花板面積為508.41㎡。(四)地上4層,裝修天花板面積為508.41㎡。(五)地上5層,裝修天花板面積為508.41㎡。(六)地上6層,裝修天花板面積為508.41㎡。 |
| 16 | 併案申請室內裝修(一)地上7層,裝修天花板面積為508.41㎡。(二)地上8層,裝修天花板面積為508.41㎡。(三)地上9層,裝修天花板面積為508.41㎡。(四)地上10層,裝修天花板面積為508.41㎡。(五)地上11層,裝修天花板面積為508.41㎡。(六)地上12層,裝修天花板面積為508.41㎡。(七)地上13層,裝修天花板面積為508.41㎡。 |
| 17 | 併案申請室內裝修:屋突1層,裝修天花板面積為14.46㎡。 |
| 18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完成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 |
| 19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20 | 本案係依本府110年8月25日府建管字第1100263808號函之說明二略以:「送出基地為秀水鄉秀水段26-1、28-1、201-26地號,和美鎮嘉安段531地號,彰化市磚段81地號、莿桐段1313-1地號土地共6筆,接受基地為彰化縣秀水鄉秀水段188地號土地共1筆…本次容積移入面積為1262.92平方公尺」辦理在案。 |
| 21 | 本案依彰化縣政府建造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第3條規定,於開工前取得建築物特殊結構委託結構外審核定證明文件。 |
| 22 | 本案樓板衝擊音材質係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6條第1項第1款第7目規定核准申請在案,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檢附性能許可文件。 |
| 23 | 本案共96戶其雨水儲集滯洪設施設置於筏基層內,該設施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維護管理。 |
| 24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25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完成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 |
| 26 | 建照申請人注意遵守及督促承攬其各項營造工程之雇主,應依規定為所僱員工申報加保。 |
| 27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28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