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已檢附彰府水管字第1100463360號核備函及陞曜環保公司土石方收容同意書 |
| 2 |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一)地點:彰化縣鹿港鎮鹿犁段234、235、236地號3筆土地。(二)地址:彰化縣鹿港鎮頭崙里頭崙巷26-1、26-2號2戶。(三)拆除概要:3棟地上1層3戶,拆除面積:396.98平方公尺,用途:自用農舍、C棟廠房。(四)原領有使用執照號碼:79彰鹿建字第14352號、89彰鹿建字第4398號,併案繳回作廢。 |
| 3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剩餘土石方數量為72.02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所出具收容同意文件後始得動工,並於申報竣工時檢附已申報進場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4 | 管制編號BUL21361運送憑證序號111-1513~1518共6車次 |
| 5 | 已建附鄰地借用同意書(237地號) |
| 6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7 | 請貴公司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8 | 應於申報基礎勘驗時,檢附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 |
| 9 | 請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10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11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申辦工廠登記。 |
| 12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3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14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15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16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7 | 本案依本府109年6月1日府綠工字第1090155697號之興辦事業計畫同意函辦理。 |
| 18 | 有關案內申請圖說與興辦事業計畫書不同部分,應由申請人檢具書件同時向本府辦理變更興辦事業計畫書,並於使用執照前完成變更。 |
| 19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20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完成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 |
| 21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22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23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工廠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24 | 未依規定申報開工、放樣、基礎、1~5樓勘驗部分併案罰款新台幣48,000元整(60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