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基地調整,整界線調整,原地號大村鄉南勢段811-6地號變更為大村鄉南勢段811、811-5、811-6、811-7、811-8、811-9等6筆地號。 |
| 2 | 原基地面積90.86㎡減少為90.01㎡(-0.85㎡)。 |
| 3 | 原建蔽率58.87%增加為59.4%(+0.53%)。 |
| 4 | 原容積率170.05%增加為171.57%(+1.52%)。 |
| 5 | 平面變更。 |
| 6 | 立面變更。 |
| 7 | 剖面變更。 |
| 8 | 門窗變更。 |
| 9 | 其餘不變。 |
| 10 | 本案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已違反建築法第39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 |
| 11 | 本案架設橋樑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11年8月15日農水彰字第1116555845號及111年11月9日農水彰字第1116556528號函,同意毗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連招圳主給11渠道(本縣大村鄉南勢段776地號)兼作架設面積約28.53㎡橋樑1座(含隔柵板清潔孔4處)使用,請依核准內容使用。 |
| 12 | 本案搭排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10年2月26日農水彰字第1106554337號函,許可排放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之非農田排水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加錫排水分線上游段灌排系統,請依核准內容使用。 |
| 13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14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 15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6 | 施設不可有妨礙交通情事且不得影響及破壞鄰近農地生產環境。 |
| 17 | 基地整界線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劃形式分割地號完成。 |
| 18 | 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建地目,依規定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