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及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治費。 |
| 2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3 | 依建築法第27條由芳苑鄉公所代發。 |
| 4 | 建築面積:101.04㎡;總樓地板面積:303.12㎡。 |
| 5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另,上開合格證明文件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相關事宜請洽彰化縣消防局(電話:04-7512119#260)或其所屬消防隊辦理。 |
| 6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7 | 基地面積:493.27㎡(使用面積250.26㎡、保留地面積237.57㎡、供黃英傑同段319地號使用5.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