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執照係依據彰化縣政府109年8月6日府農畜字第1090229942號函核之容許使用辦理,請依上開函文內容使用,農業(畜牧)設施倘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經廢止農業設施之許可後,原核發之建築執照一併廢止。 |
2 | 構造種類:磚造、水泥柱磚木造。 |
3 | 本案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圖說辦理,變更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
4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境界鑑定,道路及水利用地不得使用建築,開工前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治費。 |
5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6 | 依建築法第27條由芳苑鄉公所代發。 |
7 | 本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09年12月28日農水彰字第1096524327號函同意申請搭橋通行,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8 | 水塔僅供容量2公噸以下。 |
9 | 建築面積:2450.85㎡;總樓地板面積:2484.83㎡。 |
10 | 起造人戶籍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四育里8鄰松隆路280號地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