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基地以本鄉橋頭段1173地號部分土地劃設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依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40號函同意通行,請確實依判決內容使用。 |
| 2 | 基地內通路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劃形式分割地號完成。 |
| 3 | 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4 | 工程施工中請依建築法第68條及彰化縣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規定辦理,並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維護及清潔之責任,如有損壞應立即妥善處置,如未依規定改善完畢,不予核發使用執照。 |
| 5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及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6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