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貴公司為興建住宅之需,申請挖掘鄉道彰92縣:本鄉復興路(新埤清段909地號)前埋設搭配排水設施,依彰化縣政府109年3月24日府工管字第1090098065號函同意在案,請依前揭號函說明事項辦理並完成排水銜接工程後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
| 2 | 本案住宅放流水使用太平坑排水次分線,依據彰化縣政府109年3月16日府水管字第1090085163號函同意搭排在案,放流水需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放流水標準始能排放。 |
| 3 | 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4 | 工程施工中請依建築法第68條及彰化縣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規定辦理,並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維護及清潔之責任,如有損壞應立即妥善處置,如未依規定改善完畢,不予核發使用執照。 |
| 5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及需向環保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6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