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依據彰化縣政府109年6月29日府農畜字第1090131262號函暨109年9月30日府農畜字第1090335311號函辦理。 |
| 2 | 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審查即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兼復臺端109年10月21日申請書。 |
| 3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畜牧設施-鴨舍,除不得違反前開容許使用函規定外,完工後亦不得有增建、改建行為,倘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經廢止農業設施之許可後,原核發之建築執照,一併廢止。 |
| 4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而肇致他人財產損失時,其設計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依法負其責任。 |
| 5 | 關於建築物之結構安全由設計人(起造人)自負責任。 |
| 6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鑑界。 |
| 7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8 | 請臺端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9 | 旨揭土地領有本所109年9月30日府農畜字第1090335311號函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內容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