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3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5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6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7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
| 8 | 請於請領使用執照前逕向本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提出申請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勘驗合格之「彰化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表」。 |
| 9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完成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 |
| 10 | 應於使用執照申請時,提出繳交本府公庫代收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證明文件。 |
| 11 | 本案雨水儲集滯洪設施設置於筏基內,該設施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維護管理。 |
| 12 | 本案建築物應於建築工程放樣勘驗前,自行開闢完成三點五公尺以上或四公尺以上之施工道路及依實際需要擬定之臨時排水系統。申請使用執照前應施工完成排水系統,並完成出入通路路面鋪設。 |
| 13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14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15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16 | 111.06.14府建管字第1110220300號准予加註旨案坐落於本縣埔鹽鄉永明段252、253、254、265、267、268、283地號7筆土地,領有本府核發(109)府建管(建)字第0478466號建造執照,發照日期為110年4月16日,竣工期限為21個月,惟尚未申報開工;依現況照片及說明書所述:「現況仍為空地」,故申請建造執照作廢、正本及其副本圖說併案繳回並解除套繪,本府同意所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