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3 | 檢附消防、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所開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4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5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6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7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8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建設處申辦工廠登記。 |
| 9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0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11 | 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 12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廠房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3 | 併案辦理拆除(一)原使用執照:99府建管(使)字第0065100號。(二)拆除物概要:雜項工作物-A型圍牆5.3m,拆除面積1.14平方公尺,經拆除後剩餘:A型圍牆長度132.75m。 |
| 14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 |
| 15 | 本案鋼材部分拆除後作資源回收。 |
| 16 | 併案申請室內裝修位置及面積(一)A棟:地上一層:2915.87㎡(分間牆、天花板)。(二)C棟:地上一層:358.96㎡(分間牆、天花板);地上二層:140.3㎡(分間牆)。 |
| 17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18 | 本案建築物擅自建造,已違反建築法25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53,900元罰鍰、本案圍牆擅自拆除,已違反建築法25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3款處新臺幣15,000元罰鍰及未依規申報開工、放樣、基礎及一樓頂板勘驗,已違反建築法56條規定,茲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處新臺幣6000x4=24000元罰鍰,本案合計罰款53900+15000+24000=929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