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先行動工罰緩6000 |
| 2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3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4 | 檢附電力設備審查合格文件及審驗機構所開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5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6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7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9 | 應於設廠完成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檢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環保機關核准文件…等書件向本府建設處申辦工廠登記。 |
| 10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檢附行動不便者設施設備勘驗資料,辦理審查。 |
| 11 | 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彰濱工業區管理中心出具之查驗合格證明書。 |
| 12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機械室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 13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
| 14 | 原領有本府108府建管(建)字第0397955號建造執照,已逾開工期限未申報開工,原建造執照失其效力,併案繳回。 |
| 15 | 未依規定申報開工放樣、基礎及地上1層、地上2層頂板勘驗部分合計4個階段勘驗,已違反建築法第56條規定,茲分別依同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罰鍰,合計新台幣30,000元整(5*6000=30,000)。 |
| 16 | 應於申報勘驗時,檢附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