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2 | 已檢附彰府水石字第1090450020號剩餘土石方收容核准函 |
| 3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4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5 | 開工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使用執照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 |
| 6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7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9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10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11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12 | 併案辦理拆除(一)拆除物地址:彰化縣鹿港鎮德興街57號。(二)拆除物概要:拆除面積280.24平方公尺,為1棟地上2層1戶。(地政事務所保存登記面積:244.72平方公尺,鹿港鎮鹿福段44建號)。 |
| 13 | 拆除營建廢棄物應逕至本縣環保局申報;拆除營建剩餘土石方數量91.68立方公尺,於剩餘土石方產生前須檢附自行換算所需份數之運送憑證供本府建設處加蓋序號章。於取得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收容同意文後始得動工,並應於拆除完竣後檢附已申報進場之證明文件及運送憑證第四聯。 |
| 14 | 本案鋼材部分拆除後作資源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