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借用道路1.5公尺(員集路一段) |
| 2 | 開工前應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 3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綠美化。 |
| 4 | 請台端即向管線(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單位提出管線新設申請,以免遇道路因重鋪禁挖之困擾。 |
| 5 | 本地區已訂定高程規劃,建築時應配合道路計畫高程或已完成之公共設施現況辦理。 |
| 6 | 開工前需向本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 |
| 7 | 請檢附審驗機構開立之電信圖說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方得申報開工。 |
| 8 | 工程施工中,應善盡周遭公共設施及排水溝清潔及維護之責任。 |
| 9 | 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依規定完成建築物昇降設備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 |
| 10 | 本案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請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11 | 本工程請依彰化縣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治措施規定辦理。 |
| 12 | 工程期間請營造單位、承攬人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等,落實工地安全衛生工作,以確保工作者安全。 |
| 13 | 本案基地業領有本府核發(106)府建管(建)字第0084654號建造執照及(106)府建管(建)字第293994號變更建造執照,已逾竣工期限未完工,該建造執照失其效力。 |
| 14 | 本案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108年9月18日台財產中彰三字第10833014900號函同意通行映山段809地號(第2錄)國有土地,面積約7.88平方公尺。 |